手机版
1 1 1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全国党建研究会),英文为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CPC Building Studies。

  第二条 本会为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研究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及其他国家政党的经验教训,坚决反对各种错误倾向,发挥党建高端智库作用,服务党的建设,为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为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领导,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本会住所在北京市西长安街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宣传、研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和要求,研究党的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性建议。

  第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促进党的建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积极为党的建设工作做好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向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条 介绍国内党建动态、党建研究信息及国外政党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党建研究会(学会),解放军、武警部队,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中从事党建研究工作的单位等,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可加入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取消会员资格;如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其自行退出本会。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更换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推选常务理事,任免副秘书长,增补、更换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

  (七)决定吸收会员与取消会员资格;

  (八)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顾问;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在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指导会员和专业委员会工作;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五)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一般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所长担任。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收集和反映会员意见;

  (四)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办好会刊和网页;

  (六)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七)负责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分支机构,负责研究特定领域、行业、系统党的建设问题。专业委员会由本会委托省区市党建研究会(学会)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所属机构牵头组建。专业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请顾问若干名。顾问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声望,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

  顾问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参谋咨询意见,参与指导课题研究和本会举办的研讨活动,在中青年党建研究人才培养上发挥传帮带作用。

  本会理事会决定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请特邀研究员若干名。特邀研究员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研究能力。优先聘请中青年研究人才。

  特邀研究员要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反映有关情况。

  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特邀研究员的聘请和解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央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受委托研究项目经费;

  (四)党建研究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开支:

  (一)研究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奖励优秀党建研究成果费用;

  (五)其他业务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财务工作由专门会计人员管理,遵守国家法规、财务制度和本会制定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接受其审查和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终止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