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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

潘世庆 韩宗桂 杨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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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建研究》2022年第7期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的“形”和“神”。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柳工集团时强调,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在深化企业改革中搞好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中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切实为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国企力量。

  一、以强根铸魂为源,把握两者相统一的核心要义

  保障“一个法定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党章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行动指针。《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法》为党组织内置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支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其他政策性文件,为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必须保障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理顺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使国有企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成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新时代对国有企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充分理解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关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前者是“立企之魂”,后者是“兴企之策”。只有理直气壮地把“两个一以贯之”真正贯彻落实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全过程,真正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现代企业的治理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把握“三个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在决策环节上,国有企业党组织对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履行决定职责,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履行把关定向职责。简而言之,对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能不能干”,董事会决定“干不干”,经理层考虑“怎么干”。在执行环节上,党组织围绕贯彻各级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为经理层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提供有力政治支持;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强基层党组织,管好干部,聚好人才,保障企业中心工作有效完成、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在监督环节上,紧盯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健全和完善监督体制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高效运行。

  二、以各负其责为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体系

  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体系中,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有效方式。目前,国有企业在执行“党建进公司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上,实现了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但如何从简单意义的“形入”,真正到深层内涵的“神入”,必须全面理解和落实“两个一以贯之”,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真正做到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当前,国有企业应在确保法定地位更加牢固的前提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党的领导有效贯穿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落实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国资委及企业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党中央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全过程各方面,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更大成效,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在优化治理结构中提升治理效能。只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治理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实现“放得下”“接得住”“行得稳”。国有企业应牢牢把准国有企业发展道路和方向,进一步完善以党委会领导为核心,各有关治理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切实抓好国资系统关于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的落实见效,推动“把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各环节、党建工作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落到实处,确保国有企业党委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

  三、以协调运转为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权

  厘清主体权责边界。国有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建立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落实过程中还是不同程度存在“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三重一大”事项的细化等问题仍需要操作层面的进一步明确。应理顺并强化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逻辑链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管理,规范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运行机制,动态修订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科学合理划分权力范围,厘清优化各个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例如,明确党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上“该不该干”的权力,明确经理层决定重大事项“怎么干”的权力,以细化的程序规范保障各治理主体的权力以及应尽的义务,避免权责不对等、边界模糊现象。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治理主体行权层层递进、逐级细化,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规范前置研究程序。“先党内、后提交”的前置研究,为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提供了制度平台。但部分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只顾制定清单,不研究程序及具体标准的可行性、有效性的问题仍然存在。国有企业应当准确理解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关键点是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和发展方向,使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前置研究不等同于前置决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完善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做到有事项、有内容、能把关,特别是准确把握好三个程序原则:一是党组织按要求进行前置研究讨论,但不是最终决策;二是党组织“议”的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而非一般性日常经营管理事项;三是党组织前置研究明确不同意的重大事项,不再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避免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泛化、模糊化、形式化。同时,兼顾好组织决策效率与企业风险管控,结合实际合理简化商议程序,避免同一范围人员对同一事项反复听汇报、重复作研究。

  四、以有效制衡为方,畅通行权监督路径

  构建协同高效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说明监督嵌入是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应当认真审视治理体系与监督体系的基本状况,将内部治理与合规监督有机融合起来,既要体系健全,又要有效监督。应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内部巡察、审计、法律等各类监督更加贯通融合,监督体系与治理体系有效对接融合,切实发挥联动作用,共同织密监督网络,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抓住监督严格重点内容。党组织的监督权宏观上重点监督决策事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符合性,与国家战略部署的契合性;微观上重点监督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权益等。国有企业应当做到工作职责和行使权力管到哪里,“监督严格”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重点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确保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国有企业争做“三个排头兵”等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党中央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的顺利实施、落实落地;二是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有效监督,制定形成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监督等方面具体措施,强化监督刚性约束,完善权力运行监督,确保“头雁效应”得到最好发挥;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精准监督,紧盯投资经营决策、采购招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选人用人、干部作风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强日常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国有企业“做正确的事”“选合适的人”“正确地做事”。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